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馬玉樺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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