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8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