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鶴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中華商銀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 瑞陞 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宏洲 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即高雄區監理所所長)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聯邦)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洪英郎 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蔡世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進行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車齡分別為17年之汽車一輛,顯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汽車及機車耐用年數15年,幾無殘餘價值。再參酌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97年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債務人除了前開汽車以外已無其他財產及所得。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