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及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一)被告甲○○自白持有安非他命之筆錄。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二六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
(三)確定不起訴處分書。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