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張志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