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四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乙○字第裁四二─A八I五00一五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凌晨一時四十三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台北市○○路○段○○○號,經警攔停要求酒精測試時,拒絕接受測試,經警當場舉發,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等語。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臨檢時係停於停車場內,車輛並未在道路行駛,交通員警不應對異議人要求酒測等語。
二、查異議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上開時、地在辛亥路行駛,經警攔停後,異議人自行將車駛入停車場中停放,並拒絕酒測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舉發之警員丙○○到庭證述:「當時是在辛亥隧道往台北方向,是取締酒後駕車勤務,當時我有看到受處分人的車子,是從辛亥隧道出來,受處分人看到我們就倒車往迴轉道方向,當時我們員警就在後面,就把他攔下來,並請其出示證件,出示證件後我們有聞到酒味,我們要他停在路邊,他就自己把車子開進停車場,後來請他配合作酒測,但他不配合,我們就當時要求受處分人作酒測事情我們有錄音,也有路人可當證人,我們開罰單後受處分人也不簽名,我們把他的駕照一起送去裁決所」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之訊問筆錄)綦詳,經當庭播放勘驗員警當日現場錄製之蒐證錄音帶,可聽到異議人講說伊已經停到停車場了,及員警要求其酒測之聲音,又異議人亦承認係伊開車並停到停車場之停車格內,有筆錄在卷可稽,足認異議人有駕車之行為,亦有拒絕酒測之事實,應認異議人所辯並無可採,其前開違規行為應可認定。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吊銷駕照,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