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95年8月31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