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四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嗣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未依規定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之規定,情節重大,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保護管束執行卷宗,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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