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溫萬寶 被告 張永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66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永清所涉105年度易字第166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已逾告訴期間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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