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8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貳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