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馬翠吟 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胤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