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0號原告 張木傳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 褚金聰 被告 鄒世昌 被告 褚錦塔 被告 褚炯宗 被告 褚鐘明 被告 褚煙明 被告 褚煙富 被告 江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第8頁附表三之編號E、F關於應有部分「399/114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99/11406」;編號G關於應有部分「1103/114」之記載,應更正為「1103/11406」;判決第9頁附表三編號J關於應有部分「1763/231」之記載,應更正為「1763/231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正本,附表三(判決之第8、9頁),其中編號E、F、G、J之應有部分,明顯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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