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地下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富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宴 平間遷讓房屋地下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4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