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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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10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顏川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ꆼ緣債務人顏川竣於民國98年10月20日簽立綜合消費放款借
據一紙,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正,並於民國98年10月27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7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
3.67%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ꆼ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3年3月26日止,尚共積
欠本金199,017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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