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蔡宗恆 被告 謝芳慶 上列被告謝芳慶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