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億瑋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又公訴人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係誤寫,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