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 訟 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被     告 甲○○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通行權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於民國67年8月9日向被告的父親 李合 購買台北縣○
里鄉里○○○○段○○○號土地,因該筆土地對外無通行道
路,故於買賣契約第13條約定「乙方即李合應負責本件土
地接連現有道路保持暢通,供甲方通行使用」。
2詎李合去世後,被告卻在原有通道上種植農作物,造成原
告通行不便,經原告聲請調解後,兩造於93年3月2日在
台北縣八里鄉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約定被告應提供台北
縣○里鄉里○○○○段176之1號土地,寬5公尺、長70
公尺道路供原告通行。
3今該176之1號土地邊坡年久失修,路面毀損、不平、路
基掏空,被告有保持正常、安全通行的義務,原告申請台
北縣八里鄉公所修復,八里鄉公所回覆需土地所有權人在
附件一的同意書上所有權人欄簽名、蓋章。
4被告2人為 李合之 法定繼承人,為此,依原告與李合買賣
契約第13條約定、繼承法律關係,以及兩造在93年3月2
日成立的調解書約定,請求被告應在如附件一所示同意書
上所有權欄簽名、蓋章。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抗辯:
1原告無任何法律上的根據,可以請求被告在同意書上簽名
、蓋章。兩造成立調解書所載的道路,原告可以通行,被
告亦無妨礙其通行,現場路況並無窒礙難行之處,道路平
坦,並無危險。
2兩造成立的調解,只是約定通行使用,沒有約定被告要在
同意書上簽名、蓋章,原告與被告被繼承人在買賣契約的
約定,也只是約定保持暢通,沒有約定要在同意書上簽名
蓋章,其中路寬5公尺是路面加邊坡合計5公尺,並非單
純路面寬度5公尺。
三、本院的判斷:
1原告主張與被告父親李合於67年間簽訂買賣契約,約定應
負責保持道路暢通,供原告通行使用,兩造復於93年3月
間成立調解,約定被告提供176之1號土地的一部分供原
告通行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買賣契約書、調解書等為證
,復為被告不爭執,此部分可信為真實。
2然原告主張供原告通行使用的176之1號土地道路邊坡年
久失修,依前開約定,被告應在附件一的同意書上所有權
人欄簽名、蓋章乙節,則為被告否認,並抗辯以:所約定
的「寬5公尺」,是含邊坡寬度,非指單純道路路面寬度
,而且原告安全通行無礙,被告沒有在同意書簽名蓋章的
義務等語。
3經查:
A兩造在93年3月2日(法院核定時間為93年5月14日)
簽訂的調解書中第1條明白記載「寬5公尺(含邊坡計
,現道路為3.5公尺)..確實範圍以所附淡水地政複
丈圖所測A、B位置)」等語,並有該複丈成果圖附於
本院卷第21頁可佐。足見兩造在調解書所稱「寬5公尺
」的約定,是道路路面加邊坡的合計寬度,並非原告主
張的單純路面寬度即為5公尺,先予指明。
B原告所稱要求被告簽名蓋章的同意書,其內容略為「同
意將176之1土地無償提供八里鄉公所興闢各項工程及
維護管理使用,土地地上物部分同意無償由施工單位拆
除」,有該同意書附於本院卷第23頁可知。而由原告與
被告的被繼承人李合在67年間的買賣契約第13條「乙方
應負責本件土地接連現有道路保持暢通,供甲方通行使
用」的約定,以及兩造在93年間調解時第1條「對造人
(指被告2人)所有176之1土地,同意以寬5公尺(
含邊坡計,現道路為3.5公尺)、長70公尺之道路供聲
請人(指原告)通行使用」的約定觀之,均在規範被告
提供土地,供原告暢通、通行的義務,與上開同意書的
內容截然不同。再者,所謂兩造通行約定的實質含意,
衡情更絕非規範被告對於契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台北縣
八里鄉公所負有「無償提供176之1號土地興闢各項工
程、維護管理使用、地上物同意無償任人拆除」的義務

C是原告本於得對被告主張在176之1號土地特定位置上
通行的權利,卻要求被告必須同意「無償提供176之1
號土地予台北縣八里鄉公所興闢各項工程、維護管理使
用、地上物同意無償由施工單位拆除」,非常明顯的無
法律依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繼承法律關係、兩造調解書的約
定,請求被告在如附件一所示的同意書上所有權人欄簽名、
蓋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於本件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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