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小字第31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
,被告甲○○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
有戶籍謄本2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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