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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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八號
原告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丙○、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陸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