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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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怡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97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1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3%

002

新臺幣63555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145215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4

新臺幣98719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5

新臺幣113354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331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4年

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3555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

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45215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

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98719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

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113354元

李怡明

自民國113年

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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