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274號

債 權 人  李建銘   住○○市○○區○○路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黃柏嘉 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陳穎賢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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