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