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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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施永順
康良 有被告 林孟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附民字第58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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