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詹金信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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