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海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周燕龍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
賈聖德 蘇詣翔 顏昭榮 被告均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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