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訴人 蔡銘峰 訴訟代理人 吳秋圓 被上訴人新北市○○區○○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利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劉紀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9,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提出上訴人委任吳秋圓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