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素梅 即新北市私立悠悅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素梅即新北市私立悠悅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陳明 相對人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及陳素梅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5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5年7月1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