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4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甲○○│臺灣土地銀│91年11│21,670元│0025│││││行新工分行│月20日││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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