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豪金鐵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4年度除字第4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 范金次 │臺灣銀行│93年8│582,800元│AN5423│││││竹北分行│月10日││649││├─┼───┼────┼───┼─────┼───┼─┤│2│范金次│臺灣銀行│93年8│554,000元│AN5423│││││竹北分行│月10日││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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