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官德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官德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