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8號
原  告   李碧耆
被  告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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