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陳文彥
訴訟代理人 黃敏惠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法定代理人 賴坤發
訴訟代理人 劉太山
楊海波
楊金坤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3時0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