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陳文彥
訴訟代理人  黃敏惠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
法定代理人  賴坤發
訴訟代理人  劉太山
       楊海波
       楊金坤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3時0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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