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9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家偉洪淑于 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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