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526號債權人慈湖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崑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靜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遲延利息利率依年息10%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5%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