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1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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