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下
同)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95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