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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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伯爵山莊五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25日前為座落臺北縣汐止市○○○
段叭嗹港口小段建號1788號建物之所有權人,為伯爵山莊五代社
區之住戶,依社區規約之規定,每戶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被告積欠民國86年8月起至91年8月止共計
61,000元之管理費未繳納,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請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管理費繳交紀錄表、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會議記錄、異動索引及住戶手冊等為證,
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管理費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9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部分因未檢附收據故不予
計入),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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