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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