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甲○○即 張莊秀雲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乙○○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張莊秀雲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72年度全字第2998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紙附卷可憑,而張莊秀雲已於民國82年5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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