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8日│107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0│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年度案號│2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0號│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4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80號│108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108年1月24日│108年5月10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