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04.21至94.01.02│93年11月底某日至││││94.01.0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2303號│94年毒偵字第262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易緝字第2號│94年簡字第4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3.07│94.03.31│├─┼──────┼──────────┼──────────┤││法院│南投地院│台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易緝第2號│94年簡字第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31│94.04.25│├─┴──────┼──────────┼──────────┤│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4年執助字第614號│94年執字第4818號│││(即南投地檢││││94年度執字第777號)││└────────┴──────────┴──────────┘┌────────┬──────────┬──────────┐│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07.19│94.01.04│├────────┼──────────┼──────────┤│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緝字第60號│94年偵字第1075號│├─┬──────┼──────────┼──────────┤││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交上訴字第2156號│94年上訴字第2327號││實│││││審├──────┼──────────┼──────────┤││判決日期│95.03.03│94.12.21│├─┼──────┼──────────┼──────────┤││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交上訴字第2156號│95年上訴字第2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3.03│94.12.21│├─┴──────┼──────────┼──────────┤│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5年執字第2787號│95年執字第1365號││││(即95執更791號)│└────────┴──────────┴──────────┘┌────────┬──────────┬──────────┐│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罰金新台幣20萬元││├────────┼──────────┼──────────┤│犯罪日期│93年12月間至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1075號││├─┬──────┼──────────┼──────────┤││法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2327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21││├─┼──────┼──────────┼──────────┤││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2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3.23││├─┴──────┼──────────┼──────────┤│備註│台中地檢││││95年執字第3728號││││(即95執更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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