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403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惟兩造間所訂立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約定:「本契約書以貴行營業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乙節,足認兩造間顯有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之情,自應由該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