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79號聲請人 張安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所載本票發票人與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