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85號聲請人 温秀莉 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陳却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85條所定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並無免徵聲請費用之明文,且暫時處分之裁定非不得與本案裁定歧異,性質上自與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所謂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裁定者不同,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之規定免徵費用,而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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