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50號原告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被告 陳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8,704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76,4
78.96元,以原告提出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表,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訴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為30.935(見本院卷第15頁),基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3,300,877元(1,076,478.96元×30.9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5,1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298,70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