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偵閔
黃煥文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偵閔、黃煥文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前某時,因急需用錢,而透過不詳之交友平台,經由年籍不詳,自稱為「TWOO」之人告知需提供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供匯款之用,事後再依「TWOO」指示將款項提領交付可購買交友平台上之金幣,被告周偵閔、黃煥文依其智識及社會經驗,應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現今社會詐騙情形猖獗,詐騙集團蒐購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匯款之工具等新聞層出不窮,故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做為匯款之用,極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及該帳戶內之款項極可能為詐欺所得之贓款,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遭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及配合提領帳戶內之款項為詐欺所得之贓款,亦不違背其本意,而與「TWOO」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周偵閔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黃煥文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以LINE傳送給某詐欺集團成員。 嗣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傳送訊息予告訴人 王瓊宗 ,表示加入「http://www.cocotwo
o.com/」交友平台會員可以賺錢,致告訴人王瓊宗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之金額至上開被告周偵閔、黃煥文之帳戶後,被告周偵閔遂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及匯款指定帳戶後,交予詐欺集團。嗣因告訴人王瓊宗發現詐騙,報警處理,匯入被告黃煥文之帳號金錢因而經圈存而未遂,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周偵閔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黃煥文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王瓊宗於警詢時之指述、監視器畫面影像、被告2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將其等各自申設之上開中華郵政、國泰世華帳戶資料提供予暱稱「TWOO」之人,被告周偵閔並依「TWOO」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附表所示款項等情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被告周偵閔辯稱:我之前在106年、108年間有被同一個「TWOO」詐騙,我這次被騙是對方說會把之前騙我的錢退還,我才去配合對方的指示去做提款的動作等語;被告黃煥文辯稱:「TWOO」跟我講我之前被騙的錢可以還我,會把錢匯到我的帳戶,第一筆匯了新臺幣(下同)28元,後來又匯了1萬4000元,我有提供LINE給警方看,我沒有做車手,我也不缺錢,是我之前被騙的錢,他要幫我要回來,要我提供帳戶,匯款到我的帳戶,我才提供帳戶給他,我才是被害者,我沒有參加詐騙集團等語。經查:㈠被告周偵閔、黃煥文各自提供其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國泰世
華帳戶予暱稱「TWOO」之人使用,再由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行騙後,告訴人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被告2人上開中華郵政、國泰世華帳戶中,被告周偵閔再於附表所示時間,依「TWOO」之指示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其後因告訴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被告黃煥文國泰世華帳戶即遭圈存無法提領等情,業據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瓊宗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偵卷第33至37頁),並有被告周偵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0249號函及檢附被告黃煥文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王瓊宗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信用卡帳單影本、元大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內外頁影本、中華郵政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聯邦銀行消費明細、信用卡交易簡訊通知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暱稱「TWOO」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周偵閔付款簡訊通知翻拍照片、被告黃煥文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外頁影本、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偵卷第39至
143、149至151、157至163、167至169、181至191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然上開事證,僅足證明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本案中華郵政、國泰世華帳戶確遭某詐欺集團作為向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使用,且被告周偵閔有提款之行為,惟尚無法據此逕認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故意。
㈡被告周偵閔部分:
⒈被告周偵閔辯稱:其於106年6月間因於交友網站上結交異性
朋友,因而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自106年6月28日起分次以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交易,致損失150餘萬等情,業據被告周偵閔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卡帳單,內容顯示被告周偵閔自106年6月28日至110年5月間陸續均有國外刷卡交易金額之支出,每筆刷卡金額自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4至265頁)。堪認被告周偵閔此部分所辯非屬虛構。而被告周偵閔所辯:其是因為「TWOO」說會把之前其被騙的錢退還,才去配合依指示做提款的動作乙情,業據被告周偵閔提出其與「TWOO」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本院卷第66至92頁)顯示:
於108年8月28日「TWOO」向被告周偵閔稱「您好,請您在今天注意好聯絡,正在為您辦理到帳中」,被告周偵閔於同年月29日回以「沒有要退錢就不要騙人」;於108年9月16日被告周偵閔向「TWOO」稱「這個星期內會不會退還啊......」,「TWOO」回以「您好,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合作銀行正在為您確定中撥款到帳中」;於108年9月20日被告周偵閔向「TWOO」稱「無言,連一塊錢都沒退」,「TWOO」回以「您好,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為您明天加班辦理,這邊會及時通知您到帳查詢金額。」;於108年9月21日被告周偵閔向「TWOO」稱「一週都辦不好的事情,今天會辦好?不可能吧,別騙我了」;於108年9月24日被告周偵閔向「TWOO」稱「妳好,請問何時退還?都確認好了為何還不退?」,「twoo」回以「您好,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正在為您申請中」;於108年9月27日被告周偵閔向「TWOO」稱「還沒退?到底在搞什麼啊」;於108年10月8日被告周偵閔向「TWOO」稱「網頁怎麼消失了」、「網頁改了,都不通知退還的事,就想這樣不了了知是嗎」;於109年1月2日被告周偵閔向「TWOO」稱「網站銀行是有問題嗎?儲了這麼多次還沒有辦法處理好」,「TWOO」回以「您好,還是需要夠筆數就可以了,還請您配合,謝謝!」,被告周偵閔回「那到底是還要幾次也不說清楚」,「TWOO」回「您好,為您確定過這次應該就可以了,還請您配合,謝謝」;於109年2月14日至20日間,「TWOO」向被告周偵閔稱「您好,已經為您確定個案業務是在下週一上午陸續開始到帳,請您保持聯絡,這邊也會隨時為您關注並及時通知您查詢金額,請您週一上午直接登錄網址即可,還請您配合,謝謝!」、「您好,請核實核對一下您指定郵局帳戶是否正常可以接收,還請您確定後回復,謝謝」、「您好,請您核實核查一下您指定《中華郵政銀行代碼700帳戶號:00000000000000》是否可以正常接收,請您核實核查後盡快回復,謝謝」、「您好,請您現在登錄一下cupidmeetv.com儲值407在自己帳戶,還請您配合,謝謝」,被告周偵閔回以「看樣子你們只會匯這種錢要我一直儲值,並不會真正把錢退還」,「TWOO」回以「您好,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請您配合,合作銀行完成操作即可,還請您保持聯絡,這邊也會及時通知您個案結清辦理。」等語;於109年3月8日「TWOO」向被告周偵閔稱「您好,請您保持聯絡,合作銀行財務正在為您最後辦理到帳中,請您收到回復一下,這邊也會隨時為您關注並及時通知您到帳查詢金額,還請您配合,謝謝」;於109年3月26日「TWOO」向被告周偵閔稱「您好,現在是需要您儲值一個500和一個1000直接轉個cupidmeetv01客服,原因是您還有之前的這樣兩筆需要為您重新添加才可以為您結清辦理完畢,還請您配合,謝謝!」、「明天上午會再為您補一下2000新臺幣到帳。」、「還請您配合,這個2000新臺幣到帳後,請您收到回復一下,這邊會為您開始辦理以您收到時間為準,開始辦理您個案業務全部入帳,還請您配合,謝謝」;於109年3月31日被告周偵閔則回以「看樣子你們並不會退錢,現在只是在拖時間而已」、「這件事有辦法處理9個月還沒辦好,真是佩服啊」;於110年5月16日「TWOO」向被告周偵閔稱「請您放心,外匯局,合作銀行已經是在為您入帳開始辦理到帳中,三方都是在同時為您辦理,這邊也是在隨時為您關注並督促,也是非常理解您的著急的心情。」等情。
⒉依被告周偵閔提出之上開對話紀錄內容,「TWOO」之人確有
要求被告周偵閔提供本案中華郵政帳戶,並以會退還款項為由,要求被告周偵閔確認有無收到款項,再依指示提領款項;於被告周偵閔多次向「TWOO」提出「何時退還」等疑義時,「TWOO」之人仍會以「您好,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正在為您申請中」、「到帳後,請您收到回復一下,這邊會為您開始辦理以您收到時間為準,開始辦理您個案業務全部入帳,還請您配合,謝謝」等話術消弭被告周偵閔疑惑,使被告周偵閔持續懷抱只要依「TWOO」之人之指示,即能取回其先前遭詐騙之全部款項之希望。足見被告周偵閔上開所辯,尚非不可採信。
㈡被告黃煥文部分:
被告黃煥文辯稱:我之前於107年至108年間因為網路購物,結果有人打電話給我說誤設定成分期付款要我去ATM轉匯,我因此被騙,我當時沒有報案,「TWOO」之人去年跟我聯絡,說要幫我拿回來被騙的錢等情,業據被告黃煥文提出之其與「TWOO」之人之對話紀錄(偵卷第157至158頁)顯示:於110年5月24起至同年月27日間,「TWOO」向被告黃煥文稱「您好,請您上傳一下您的身份證,為您提交確定,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同時也會做好保密工作,還請您配合,謝謝」、「好的,請您不要再做任何動作,因為是一些騙子會讓您越陷越深,會讓您繼續儲值一些網絡,您也可以想一想您之前被騙的都是一些同樣的手法,都會讓您儲值說您被凍結之類的,請您不要再相信騙子,您可以驗證一下,以後會繼續要您儲值和找一些其他理由要騙您的錢,還請您謹慎,請您盡快回到現實生活。」、「不要相信一些冒充165為您辦理什麼業務的,也都是一些騙子,您可以現在撥打165詢問一下,您就可以證實,騙子下一步會繼續騙您的」,被告黃煥文即依指示將其身分證拍照以LINE傳送給「TWOO」,「TWOO」之人即再對被告黃煥文稱「您好,收到,已經是為您提交安全系統核實核對中,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同時也會做好保密工作,請您不要再登錄有關任何不安全網站和不正規網頁,以免紿您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還請您配合,謝謝」、「您好,可以,已經是為您受理,請您上傳您指定辦理到帳銀行帳戶號或者是銀行卡和存摺簿都是可以的,還請您配合,謝謝」,被告黃煥文則回以「國泰世華銀行013帳戶000-00-000000-0黃煥文」、「幾天後入帳」,「TWOO」之人再回以「請您現在查詢您指定《國泰世華銀行代碼013帳戶號000000000000》小額28新臺幣,請您查詢收到後告知一下,還請您配合,謝謝」、「請您放心,我們是會對每個會員負責,請您保持聯絡,這邊也會隨時為您關注…」等情。是被告黃煥文上開所辯,亦非不可採信。
㈢又觀以被告周偵閔本案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卷第43
至51頁)可知,該帳戶自109年8月至110年5月間,均有薪資款項匯入,足見該中華郵政帳戶應係被告周偵閔作為薪資轉帳之用;再觀諸被告黃煥文本案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卷第61至65頁)可知,該帳戶自109年7月至110年5月間,均有支出房屋貸款本息之紀錄,足徵本案國泰世華帳戶應係被告黃煥文作為支付房屋貸款之用。是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於案發時,均是將自己仍持續使用中的金融帳戶提供給「TWOO」,此與一般故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之人,多係提供新申辦或已閒置不用之帳戶者迥異,倘被告周偵閔、黃煥文對於應「TWOO」要求而提供匯款帳號並前往提領款項,可能是與「TWOO」或其他人共同從事詐欺、一般洗錢等不法犯罪有所預見,自可申請新帳戶後再為提供,亦可提供較不常使用之舊帳戶,殊無將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金融帳號予以提供而徒增諸多不便之理。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證據,固得認被告周偵閔、黃煥文分別有提供本案中華郵政、國泰世華帳戶資料,被告周偵閔並依指示提款之行為,惟無法證明被告周偵閔、黃煥文主觀上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而達於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周偵閔、黃煥文有罪之心證,被告2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說明,自應依法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王瓊宗110年5月14日20時5分3萬元周偵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周偵閔110年5月14日23時50分3萬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15日8時1分9000元110年5月15日11時9分9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15日10時24分3萬9000元110年5月15日14時14分2萬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15日15時34分3萬元110年5月15日19時9分1萬9000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15日15時37分2萬1000元110年5月16日8時2分3萬3000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15日15時48分1萬5000元110年5月17日9時17分3萬3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17日13時51分6萬元110年5月18日19時6分1萬2000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17日17時11分3萬元110年5月19日8時4分6萬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19日11時56分2萬9500元110年5月20日8時3分1萬2000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20日9時45分6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0日10時29分2萬9800元110年5月20日11時13分4萬2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0日15時43分8萬9300元110年5月20日19時17分4000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20日19時18分4萬4000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21日10時18分7萬4400元110年5月21日10時21分2萬25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1日15時3分7萬4400元110年5月21日15時10分1萬2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1日19時6分6萬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22日8時1分6萬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24日10時31分3萬14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4日11時24分5萬9500元110年5月24日12時57分5萬60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4日16時49分1萬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4日16時50分4萬9500元臺中市○○區○○街00號(石岡郵局)110年5月25日14時35分5萬9500元110年5月26日8時3分5萬9500元臺中市○○區○○街0段0號(新社郵局)110年5月29日14時20分1萬4000元黃煥文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已圈存止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