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椿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
複 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城玫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裘懋嗣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萬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