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椿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
複 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北城玫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裘懋嗣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萬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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