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3號聲請人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阿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游語涵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33號編號發行公司提單號碼提領公司種類提單簽發日張數提單貨物履行地001CMACGMS.A.ABQ0000000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海運提單BILLOFLANDING2018.08.213(即1式3份)品名:Sesameseeds件數:3containers73670kg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