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蘭波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游語涵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許岳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12年12月11日290,000元E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