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明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毛重零點參肆公克、零點貳陸公克、零點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姚明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毛重0.34公克、
0.26公克、0.29公克),經警方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毒品檢驗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說明各3紙、照片
1幀附卷可憑,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雖聲請意旨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本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准許本件聲請,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徐錦純